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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协简讯2018.1-5 六部门发文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发布日期:2018-02-01 09:03:44   查阅次数:1212次    字体: 正常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六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据介绍,2014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累计已有4000多万人次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实《意见》要求,6部门加大力度,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毕窒?。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根据通知,要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比例。
    各地相关部门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 
    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相关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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